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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5]4号 2005年1月6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各地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当前首先要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协调省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对我省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协调机制。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出租汽车总量。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客观、科学、全面的市场调查基础上,根据城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增长速度、建成区面积、各种运输方式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预期的出租汽车市场容量,尽快制订和完善当地城市旅客综合运输以及出租汽车的整体发展规划。今后各地发展出租汽车,必须按照规划,在组织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方可新增出租汽车。
  (二)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和转让。清理整顿期间,目前尚未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暂停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试行采用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为建立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退出机制奠定基础。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其出让数量、金额、期限、报批程序、有偿出让资金用途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规定执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权转让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有偿出让经营权到期、确需实行新一轮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及时制订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听证规定,规范听证程序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对包括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等经营权出让方案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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