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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退税时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已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可凭保险公司的退陪手续,即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未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为减少退、补税的工作环节,退税时限定为丢失车辆年度的下一年年初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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