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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修改为:“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9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刮开中奖)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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