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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可根据实际,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解决户口、住房、子女人学等问题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流动。各级政府要把人才流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合法、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可委托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实行兼职兼薪。对违反合同和因人才流动而泄漏技术和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任职或自主创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可充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国家项目资助经费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自治区科研资助项目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序流动。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辞职或到期不再应聘的,按原签订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合法财产、合法收益、社会保障、政治权利等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各级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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