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累积计算为评审相应职称的规定任职年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遴选范围。对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相应系列的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企业所在地人事职改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统战部、工商局、经委、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评专业技术资格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发挥人才市场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功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择才以及各类人才择业搭建平台。加强基础性人才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人才市场,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人才中介机构有序发展。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建立人才诚信档案和业绩档案。加大人才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力度,建立人才信息发布机制,促进人才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人才市场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人才推荐,提供包括人事政策咨询、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代招代聘等人事代理服务,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选择人才和人才择业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人才规划、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租赁等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内容,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人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人事档案,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委托,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测评体系。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构建由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四要素组成,业内认可和社会承认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人才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对个体人才各方面素质进行全面、系统测评,依据测评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分档次,为非有公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择才以及人才择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城镇社会组织人才纳入社会保险。对脱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实行档案托管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流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