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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区内外高校的博士进站工作,实现人才与项目对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协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并参加各种人才交流及招聘活动,物色、引进所需人才,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 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教育培训纳入各地人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特点及知识需求,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我区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级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教育培训资源均应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放。
  第九条 有计划地选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到区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我国东部地区考察学习,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境外对口考察学习,为他们增长见识和才干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人才培训民间机构,开展人才培训业务,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培训渠道。
  第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投入体系。采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主出资、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提供经费保障。在自治区财政划拨自治区人才发展资金中,要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的专项列支。
  第十二条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国家、自治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申报和评选活动;可以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评上和获奖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区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平等对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所在单位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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