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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
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办发[2005]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23日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在实施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现就加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是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组织、外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中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根据自身需要从区内外引进、聘用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所引进的人才属高层次人才的,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符合自治区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参与我区人才小高地建设,引进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成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吸引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基地输送科研人员和科研成果,加速成果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科技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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