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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在200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这次表彰大会的召开,必将极大地鼓舞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神,务实开拓,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召开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乘这次表彰大会的东风,在全省掀起一个宣传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弘扬劳模崇高精神的高潮,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真抓实干,勇于创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4〕35号)精神,这次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我省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选拔产生。在评选推荐的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评选推荐的先进模范个人,应当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创新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就,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人物。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群众公认的评选推荐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健康有序地进行。
  我省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要按照《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晋办发〔2004〕18号)的规定,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各级各部门也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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