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给予政策优惠。对于农村信用社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接收债务人的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的,在2007年底前一律予以免收;属于中介组织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取费。允许农村信用社采用租赁、出租等方式经营抵债资产。
4、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优良环境。取消各级、各部门制定的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歧视性规定,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社会信誉,鼓励将小额扶贫贷款等涉及农林水利的政策性信用业务委托给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管理,在有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动员涉农资金、教育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投入的农业专项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帮助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市、县两级政府要统一协调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尽可能减少对农村信用社的多头重复检查,要在辖区内形成全社会支持、帮助、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5、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做好相关服务。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因撤并法人机构所发生的非交易性车辆、房屋等变更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的服务,并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属行政性调整、划转而发生的土地、房屋转移,可依法免征契税。
6、为农村信用社强化经营管理创造基础条件。省人民政府要支持优先立项和安排专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省联社与各县农信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以帮助全省信合系统尽快建立先进适用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技术支持系统。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协调相关方面,支持辖区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社会信用工程活动。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王昕副省长任组长以及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晋政办函〔2004〕108号,以下简称省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组,在省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二)工作步骤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中国银监会对我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具体制定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力争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省联社的组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承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在此之前先成立省联社筹备组,按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发起筹备工作,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筹建申请,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提出开业申请等。
县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实行“准备阶段、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变更法人登记、申请和兑付央行专项票据、验收总结和完善提高”等六个工作步骤。力争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合作银行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