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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2002年末值)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2002年末我省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7.7329亿元。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全部以县为单位选择申请发行专项票据的形式,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经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全省各县(市、区)使用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的合计数额为53.8665亿元。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确保通过改革达到享受央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各项要求。
  (二)对信用社改革实行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都要认清搞好社区性的金融机构对于服务本地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做好“三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必须明确农村信用社交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后,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切实在扶持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
  为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确保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两项资金扶持政策:一是由省级财政从2004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一定5年不变;二是对农村信用社国家降低税率后仍征收的3%营业税,从2005年起至2007年底由各级财政列支,按季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同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1、支持农村信用社设立发展扶持基金。从2004年起,省和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安排专项财政支出,支持农村信用社设立发展扶持基金。
  发展扶持基金的用途,一是要重点帮助困难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补充资本公积、对股金分红给予适当贴息等,使其尽快达到申请专项央行票据或专项借款的条件,确保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二是帮助风险程度较高的县级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处置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三是要调节今后可能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农村信用社资产造成的损失,增强信合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
  省级发展扶持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所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
  市、县级发展扶持资金的来源:一是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所形成的市、县级财政收入;二是市、县两级政府也要从本级财政收入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另外,市、县级政府还要积极采用其它方式,如安排所掌握的实物资产(房屋、土地、山林等)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
  2、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解决历史形成的债务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过去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或其它由部门和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清收;对于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他人介绍、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限期清收;对于接收农村基金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由县级政府负责置换或收回;对于乡村集体贷款,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经济实力的村办企业,然后逐步清收的办法收回;对于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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