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经营,接受省联社的行业管理,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2、改革组建50个统一法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于通过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地方配套政策和增资扩股后,可达到县级统一法人条件的50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见附表),要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属农村信用社组建为具有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
新组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支农、经营管理的需要,重新设置分支机构,并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
3、对57个困难较大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仍暂保留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乡(镇)农信社两级各为法人的体制
对于通过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地方配套政策之后,在2005年底前仍然难以达到组建县级统一法人条件的57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见附表),暂维持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区)联合社两级各为法人的体制,但要明确加强管理、限期扭亏增盈的责任,确保符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条件;要强化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完善合作制,力争早日向更高级的组织形式转变。
4、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内部停业整顿已达5年多的汾西县农村信用社,申请实施个案处理
具体方案待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之后,另文专报。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无论具体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要在确保继续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根本方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的意愿,按照条件和自愿原则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决策、经营、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经营机制的重要基础。县级统一法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按以下架构在2005年底前完成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工作;仍然保留县、乡(镇)两级各为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向县级统一法人体制逐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