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7.7329亿元。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可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为53.8665亿元(各县核定数额见《实施方案》附表)。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中国银监会的批复要求:“在省联社组建基本到位,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后,要将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上。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治理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要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增资扩股目标及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并以此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增资扩股必须遵循入股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违背入股人意愿,强制入股;在增资扩股的宣传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以虚假、片面性的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特别注意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注意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按照批复精神,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推进改革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农村信用社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业务发展。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要求和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