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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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