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对废弃露采矿山进行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化发展、小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的实际,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工则工”的原则,抓紧编制本地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规划,确定整治重点及整治期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确保实现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三、落实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政策扶持措施
各地要积极探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建立有利于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投入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工作。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属于城市建设或土地开发的,也可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整治资金。
(二)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各地可统筹用于急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整治。
(三)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整治复垦成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各地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优先安排矿业废弃地的复垦项目。
(五)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各方面参与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矿山环境整治资金。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可根据废弃矿山区位、山体资源、废弃地利用方向,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得益,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机制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切实加强对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管理
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要在总结废弃矿山环境整治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规范废弃矿山的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工作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各市、县要在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基础上,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筛选一批急需治理的矿山,进行充分论证,建立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库。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制、招投标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整理等相关资质和业绩,具备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条件。整治实施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组织进行审查。禁采区内废弃露采矿山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方式进行整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治理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