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2月)
为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整治,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并对禁采区的开山采石企业分步实施关闭,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滥采乱挖山体资源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关闭后的露采矿山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交通干线附近的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众多的露采矿山废弃地没有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是打造“绿色江苏”的迫切需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列为实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
全省废弃露采矿山整治的目标任务是:至2010年,苏南地区基本完成禁采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他地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率在50%以上。经过整治,废弃露采矿山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矿山废弃地复垦整理达到可利用状态。
整治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