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制定规划,落实政策,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
(一)制定自治区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自治区发展计划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自治区经贸委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经贸部门负责按照本地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产业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环保局会同经贸、农业、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利用价格手段,降低使用清洁能源的成本,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自治区各级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宣传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对已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