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要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采取集中供养到乡(镇),相对集中供养到村,包户抚养到人的三种供养模式,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集中安置点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扶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及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以大病救助为重点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要资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在城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七)进一步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按照《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渝办发〔2004〕260号)精神,继续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住宿费的减免制度;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推荐安排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