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整治利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媒体,代理、发布的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五)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六)清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对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择业,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进度安排
2005年2月中旬,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完成专项行动中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2005年2月下旬到3月初,各区县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辖区内重点区域、场所,完成重点整治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监督投诉电话。
2005年3月上旬到3月底,各区县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宣传,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治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舆论引导社会群众举报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并分别于3月15日和3月31日,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2005年4月15日前,各区县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需要,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是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基础作用的需要。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具体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