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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十、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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