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十、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