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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交[2005]100号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
  五、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六、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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