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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使用手续和采矿许可证,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基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或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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