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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出厂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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