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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保护、发掘、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省级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中获奖的;
  (三)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者;
  (四)捐赠珍品、精品、保护资金的;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六)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由国土资源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五条 工艺美术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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