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政府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市、县)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工艺美术收藏展示馆的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扣除。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适合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工艺美术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政府应从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的授艺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可享受国家、省和市、县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规范传统工艺美术品市场。
  生产、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单位、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展览,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优惠政策。
  各种博物馆(院)、美术馆、展览馆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展览提供优惠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粤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该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中,负有保密义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