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配套经济政策,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一)建立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及其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保护基地;
(二)专业场馆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理论、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鼓励设计、生产与旅游结合的工艺美术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筹措特殊保护资金,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或者研究机构,开展下列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六)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
鼓励教育院校特别是工艺美术重点产区的教育院校,设立传统工艺美术教育基地,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
第二十三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所需的稀有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提供给国家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制作珍品和精品。
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组织各地进行规划,并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上述原材料挖掘、采伐、使用许可证时,应当考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需要,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