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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二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该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会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亲属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其作品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
  (二)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从本省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中国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专家技术人员,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具体办法按照政府津贴享受人员申报程序上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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