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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接受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意见,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聘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省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本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作品实物照片及作品材质证明;
  (三)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四)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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