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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教育、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稀有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和相关的协调、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林业、外事、旅游、知识产权、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和各市、县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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