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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订)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6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9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3—4月份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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