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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而组织施工,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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