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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破损的人行道板,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在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5月1日前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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