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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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