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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四条 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
  (三)替代水利用成绩显著的;
  (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五)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奖励资金从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水奖: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位用水量低于定额。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可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对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二)用水统计制度不健全,不及时报送节约用水报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更换计量器具的;
  (四)对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五)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六)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的;
  (七)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的;
  (八)非消防启用消火栓的;
  (九)无计划指标用水的。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水单位,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改正或不补办有关手续的,予以核减或取消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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