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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专用收费票据,按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的各项收费标准,每两至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经费以及以幼儿园、托儿所的名义筹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伙食帐户,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开一次帐目。工作人员伙食帐目不得与幼儿伙食帐目混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借口,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停止办所:
  (一)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和托儿所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和托儿所房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托儿所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托儿所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托儿所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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