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幼儿须凭区(市)以上妇幼保健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证书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所。
幼儿园、托儿所每年应当对已入园、所的儿童按规定体检。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招生和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良好的品德行为。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体弱和残疾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和教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和举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本国幼儿的实际情况,选择和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及幼儿集中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坚持谁举办谁出资,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托儿所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向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幼儿园、托儿所的房租按住宅标准计租。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社会公共费用,按照小学的缴纳项目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