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或旅游组织者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时,导游人员或旅游组织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业务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旅游者。
第二十九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额外费用;旅游经营者也不得给予旅游从业人员回扣或额外费用。
第三十条 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和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四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服务;(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五)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七)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旅游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三)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投诉,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