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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修改)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五)依法查处档案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三)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和征集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存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方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和区(市)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四)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馆的变更或撤销,按设置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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