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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旅店、浴池、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因地制宜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
  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下列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具有水次却工艺、设备的用水单位,必须建立水循环系统,在满足工艺、设备正常运行要求的情况下,实行闭路循环。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治改进。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并逐步推广使用中水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自建的水源井必须安装水表。在水表控制范围以外的管路上禁止设置旁通管道。
  水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按水泵铭牌额定流量全负荷收费。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居民住宅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本条例实施以前所建居民住宅尚未安装水表的,由产权单位在六个月内安装完毕。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公共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维修、更换水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设备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二)按核定的用水性质用水,不得擅自使用公共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林和农田;
  (三)按核定的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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