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