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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4修正)

  新闻宣传单位应当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中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生活,并在部分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者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如下待遇: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优先、优惠购票,优先入场,免费使用公厕;
  (二)到公园及风景点减免门票费,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
  (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看车处免费存放;
  (四)搭乘长途汽车、列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五)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船;盲文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六)优先挂号就诊;
  (七)乡镇应当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减免农村残疾人的其他社会负担;
  (八)优先办理城镇残疾人配偶及子女农业户口的“农转非”,视残疾人经济状况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残疾人,持相关证明和证件,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位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一)经济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十二)拆迁住宅房屋,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申请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全面推行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不符合要求的现有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工作,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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