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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修正)[失效]

  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接受和配合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二)制定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四)调解、处理本单位内的治安纠纷;
  (五)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进行保护,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八)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第七条 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卫机构。
  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任命或者聘用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护卫组织。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明确单位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消防安全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四)涉密产品、文件、图纸、资料、印鉴等保密管理制度;
  (五)财务、有价证券、文物、贵重物品、重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要害部位保卫管理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
  (十)其他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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