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重要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其他重要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内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200米内,机场、火车站的周边100米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第二十一条所列特定场所周边规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四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手段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
刑法或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