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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2004修正)

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互相约定条件,以任何形式,用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
  第三条 赌博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取缔。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常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的;
  (三)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再犯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巨资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严重的;
  (三)诱骗、胁迫、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阻碍查禁赌博或包庇、纵容赌博行为的。
  第九条 诱骗、胁迫、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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