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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深化多种经济成份共生繁荣的改革,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以兴办工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和商贸旅游项目为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把开发区建成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开发区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安顺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应坚持精干、高效、综合、服务和利于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二)编制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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