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3年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30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招标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延长期限并放弃投标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因延长期限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补偿,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不齐的;
(二)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
(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情况、经评审后的投标比较一览表及投标人排序,推荐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条件相等、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由招标人现场确定中标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