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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不得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工程项目。
  第五十六条 规划部门和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部门应当实行限时审批制度,提高效率,公开办事程序。规划选址定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经有关部门会审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应当在7日内办完开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其违法建设工程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新的建设项目。
  第五十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队伍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受理有关违法建设工程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九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持检查证件可进入管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现场,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市辖县(市)、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的;
  (二)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的;
  (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或者堵塞防火通道的;
  (四)影响城市景观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
  (五)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和现状道路用地、公路控制用地的;
  (六)占压地下管线工程,挤占地下管线路径,影响地下工程设施功能的;
  (七)未获得土地权属证件进行工程建设的;
  (八)在已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内建设的;
  (九)占用规划和现状的地面线路工程走廊、市政管线设施主要路径和位置的;
  (十)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内建设与原有用地功能无关的;
  (十一)建设地下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对其他设施正常功能构成影响的;
  (十二)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用地范围内建设住宅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一)经规划部门定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开工验线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建筑物门面装修,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三)未经批准建设地下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对其他设施的功能未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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