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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不得擅自占(利)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因公路改扩建需要拆除平面交叉道口时,由道口使用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路上发生造成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及时赶到肇事地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国道、省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3米。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行车视距。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时,依照第一款规定,发布公告,设置标桩。禁止在在建公路划定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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