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垂直管理的州、市、地级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州、市、地级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