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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与风景区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风景区内的道路和堤顶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堤顶道路的,应当到风景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进行占用、挖掘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形整洁,按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腐烂变质食品;
  (三)野蛮拉客和欺诈游人。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乐设施管理,保障游人的安全和景点的完好。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在风景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保护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不准擅自垦荒耕地,已有的耕地和房屋不准擅自扩大和改变用途;不准迁入居民住户,现有居民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随地吐痰、便溺;
  (四)随地泼污水或者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
  (五)建坟、焚香、烧纸;
  (六)超标准排放噪声;
  (七)赌博、卖淫嫖娼;
  (八)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绿地的,处以占用挖掘费和恢复费2倍至5倍的罚款;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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