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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2004修正)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3年6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技术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八条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九条 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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